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凯和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黔0115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小菠
书记员  白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