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5民初393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乡人,现住宁武县。
被告**,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现住忻州市宁武县。
被告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安峡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