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终5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凤阳畲族乡顶堡村建新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754933894R。
法定代表人:兰瑞仙,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黄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9508681R。
法定代表人:谷龙兴,总经理。
上诉人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上诉人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