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10118号
原告: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凤阳畲族乡顶堡村建新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754933894R。
法定代表人:兰瑞仙,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9508681R。
法定代表人:谷龙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苍南县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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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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