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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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3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黄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950868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观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水井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JAUU2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观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362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6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9825元、执行费18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观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观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观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观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浙江观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852.15元,因被执行人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故该笔执行款参与分配,扣除本案诉讼费9825元、执行费18900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到位87419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62581元(暂计)及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观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观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3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