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482号
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永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澳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澳达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爱勤
审判员闫雪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