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3321号
原告谷香垒,女,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7796821569。
被告***,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江汉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西300号。
被告濮阳市物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路南马颊河东。
原告谷香垒诉被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物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香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香垒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