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7153号 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与江汉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西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071191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河南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绿地新都会大厦9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66674R。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乾佑大酒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84630432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日,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