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设际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米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设际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4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米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高新西路11号研祥智谷研发楼18楼1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12213B。
法定代表人:邱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鹏,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设际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木栋三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88972X。
法定代表人:邹镇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米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设际邹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际邹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6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设际邹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米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米骑公司、设际邹公司签订的《产品外观设计合同》;2.设际邹公司返还米骑公司20000元;3.设际邹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米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米骑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已经解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争议焦点为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应否向上诉人返还已经收取的2万元。上诉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合同解除系被上诉人单方原因所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约定,若产品未能实现量产,则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外观设计费用为4.22万元。被上诉人已经完成外观设计并由上诉人进行确认。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米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米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作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