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辖193号
原告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处理公司)、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由盐都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受理南通市崇川区烁亮建材经营部对水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盐都区法院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水处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应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该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713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晓燕 审 判 员 顾洪青 审 判 员 汤立双
法官助理 孙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