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初778号 原告:厦门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工业组团东岭路8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4楼B座。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市**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