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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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1876号
原告: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82090791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35555C,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蜀山街道潘水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05304X,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天虹大厦****
诉讼代表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原告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源公司)与被告杭州**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及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水处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华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供水公司在欠付93149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华安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7日,**供水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公司签订《杭州**供水有限公司第三水厂取水泵房自控改造工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为杭州**供水有限公司第三水厂取水泵房自控改造;承包工程内容及范围为现有自控系统(含各类控制信号线缆)拆除,更新搭建自控系统,并把现有的高配、流量仪、生物预警室氨氮仪、发电机、UPS等数据纳入自控系统;自控系统PLC模块开关量、模拟量保证20%余量;负责整个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相关的工作,以保证水厂分控站及控制中心的安全可靠有效地运行;负责对甲方培训等等。工程总价为490000元。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同一天,**供水公司又与太平洋水处理公司签订《杭州**供水有限公司第三水厂二泵房自控改造工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为杭州**供水有限公司第三水厂二泵房自控改造;承包工程内容及范围为现有自控系统(含各类控制信号线缆)拆除,按要求重新制作自控系统监控升级接入水厂生产监控整合,完成上位机监控,在值班室设置操作员站,值班室完成与上级数据传输,优化现有光纤环网;负责整个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相关的工作,以保证水厂分控站及控制中心的安全可靠有效地运行;负责对甲方培训等等。工程总价为470000元。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7月9日,太平洋水处理公司与华安源公司签订《杭州**供水有限公司第三水厂取水泵房自控改造工程分包合同》,将**供水公司发包给其的第三水厂取水泵房自控改造工程转包给华安源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465500元。同一天,太平洋水处理公司与华安源公司又签订《杭州**供水有限公司第三水厂二泵房自控改造工程分包合同》,将**供水公司发包给其的第三水厂二泵房自控改造工程转包给华安源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446500元。合同签订后,华安源公司组织人员到**供水公司第三水厂对取水泵房和二泵房的自控工程进行改造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不能影响**供水公司对外正常供水,华安源公司分两个周期进行了施工,分别为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1月15日和2019年8月9日至8月29日。施工结束后,经**供水公司验收,**供水公司已正常使用上述改造工程。另,华安源公司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供水公司的要求,增加了部分桥架及配件。华安源公司经与**供水公司沟通、协商,一致同意:桥架及配件由**供水公司采购,安装及安装辅材由华安源公司负责,此部分价款为19492元。然时至今日,**供水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给太平洋水处理公司或华安源公司。华安源公司亦未从太平洋水处理公司处获得相应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供水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华安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破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南通市崇川区烁亮建材经营部对太平洋水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4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自2021年4月16日起对太平洋水处理公司进行重整。
本院认为,在华安源公司起诉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债权人对太平洋水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太平洋水处理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中太平洋水处理公司作为第三人,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关,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程燕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