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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处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9753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2249756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睢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处,住所地睢宁县商务服务中心11楼 负责人:** 被告:睢宁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401409313X9,住所地睢宁县商务服务中心11楼。 负责人:**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05304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处、睢宁县水务局、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0元,由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