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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隆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铁道部山海关集体经济干部学校招待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303民初1637号 原告:***隆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港城大街(豆花酒楼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68278688X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道部山海关集体经济干部学校招待所,住所地:***市山海关区老龙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31053100563。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原告***隆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铮公司)与被告铁道部山海关集体经济干部学校招待所(以下简称铁道部招待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道部招待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粉刷工料费864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6月,原告两次为被告房屋提供粉刷服务。第一次粉刷3、4号楼、行政办公楼、门卫房等,第二次粉刷5号楼外墙、6号楼内墙,粉刷经验收合格,被告出具相应竣工证。经核算,第一次粉刷工料费共计125400元,被告给付68000元,第二次粉刷工料费共计29000元,被告未支付。至今尚欠86400元。 铁道部招待所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粉刷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粉刷房屋,每平方米价格21元,质量保证金5%一年后给付。2015年4月、6月,原告两次为被告房屋提供粉刷服务。第一次粉刷3、4号楼、行政办公楼、门卫房等,第二次粉刷5号楼外墙、6号楼内墙,粉刷经验收合格,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9月12日出具相应竣工证。经核算,第一次粉刷工料费共计125400元,被告给付68000元,第二次粉刷工料费共计29000元,被告未支付。至今尚欠86400元。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房屋粉刷合同书; 证据二:竣工证2份; 证据三:***的证人证言及被告部分工商档案信息; 证据四: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粉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履行了粉刷房屋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原告主张的粉刷费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酌定自2016年9月12日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铁道部山海关集体经济干部学校招待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隆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粉刷费86400元及违约金(以86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由被告铁道部山海关集体经济干部学校招待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