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56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44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8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6174445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5620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申请人**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562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申请人**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应当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