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知民初981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坤,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企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被告: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兴祥,经理。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企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念波
审 判 员 李 玉
审 判 员 鞠荣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白晓宽
书 记 员 徐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