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特118号
申请人: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1号楼16层1605室。
法定代表人:田兴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冰茹,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北部工业城-科技企业孵化器1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香,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匹欧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尼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基匹欧公司提出申请称,1.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2369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桑尼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约定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石,是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CT球管销售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权,既约定了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又约定了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应由人民法院管辖。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T球管销售合同》是基于被申请人违约行为而解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解除,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切损失责任。故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支付使用费,于法无据。3.《CT球管销售合同》属于违约解除,应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损失赔偿。在签订合同之前,被申请人保证不会有任何质量及法律纠纷,所提供的产品皆符合标准,故而在《CT球管销售合同》第十条第四款中约定“装机后,所造成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被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此约定中的责任应包含被申请人所提及的“使用费”。4.“使用费”存在于法律规定的占用行为和试用合同中,分别基于侵权行为和双方意思合意的自愿原则。而《CT球管销售合同》既不是非法侵占被申请人球管使用权的合法利益,也非试用合同。况且申请人曾支付全部球管价款,可以证明申请人从未有不支付费用的目的和事实。而后合同解除,也非申请人之责任,违约解除责任在于被申请人,故由申请人支付使用费于法无据。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裁决事项未约定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本案的仲裁裁决。
桑尼克公司辩称,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议约定济南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条款有效。第二、(2020)济仲裁字第2369号裁决书内容,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具体阐述如下:1.仲裁条款确认有效的始末。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基匹欧公司根据《CT球管销售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2019)济仲裁字第0085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CT球管销售合同》并返还货款70万元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的事实依据为关于《CT球管销售合同》的连环买卖合同,即2017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CT球管销售合同》P40球管价款70万元,申请人与使用方平阴县中医院签订的《CT球管销售合同》P40球管价款85万元。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桑尼克公司认为《CT球管销售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无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19)鲁01民特101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在法庭调查中,基匹欧公司明确表示,解决争议的方式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具有唯一性和明确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鲁01民特101号民事裁定认定仲裁条款约定的管辖机构济南仲裁委员会有效。2.2020年6月18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做出(2019)济仲裁字第0085号仲裁裁决书:《CT球管销售合同》确认解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70万元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9万元。并且,被申请人已将包括仲裁费用在内的全部款项于2020年7月23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因在以上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提起申请人占用球管期间使用费的主张,另案提起(2020)济仲裁字第2369号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25万元球管使用费的事实及计算方法等,申请人无异议。3.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CT球管销售合同》被解除后,案涉球管因被使用262天,已不能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最初状态,此球管被占用期间因使用产生的损失,即申请人因使用球管所获得的利益,申请人应当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基于以上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济南仲裁委员会做出(2020)济仲裁字第2369号仲裁裁决。由此,被申请人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2369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依法应被撤销的情形,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撤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27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济仲裁字第2369号裁决:(一)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P40CT球管使用费250,000元;(二)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支付P40CT球管使用费利息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三)本案仲裁费8412元(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三)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258,412元,由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明,桑尼克公司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2019)鲁01民特101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求确认其与基匹欧公司签订的《CT球管销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基匹欧公司辩称《CT球管销售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具有唯一和明确性,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桑尼克公司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民特101号民事裁定已经确认案涉《CT球管销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济南仲裁委员会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基匹欧公司在本案中再次提出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撤裁理由,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且与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基匹欧公司提出的合同违约解除责任的认定、裁决支付使用费是否合法等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并裁决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基匹欧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2369号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耀勇
审 判 员 王京波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