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上药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特101号
申请人: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北部工业城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沈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香,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XX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华,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贝,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CT球管销售合同》仲裁协议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2日,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签订《CT球管销售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最后仲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申请人认为此约定为或诉或裁的争议解决方式。2019年1月,被申请人以单方勾划掉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内容的《CT球管销售合同》复印件为证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仲裁协议无效”情形,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辩称,一、申请人对争议解决方式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具有唯一和明确性。1.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交易往来过程中,通过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销售合同》。在其初始拟定的《销售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中,其意为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进行仲裁。后因作为合同甲方的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又因合同履行地(即球管安装地及货款支付地)亦在济南市,故经双方协商将仲裁机构定为济南仲裁委员会。2.申请人初始拟定的仲裁机虽然不是济南仲裁委,但却明晰的表示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机构,排除了法院诉讼的方式。而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议明确争议解决机构为济南仲裁委员会是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二、根据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内容的文义及逻辑解释,实为约定济南仲裁委员会。1.销售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最后仲裁。按照上述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内容,从其语法和文义来看,括号内是为解决方式的选项,而括号前后的文字内容实为对括号内的选项进行了选择,即选择济南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最后仲裁。2.通过上述文本具体内容结构,虽然括号内未有争议解决机构的唯一性,但根据其整个约定条款上下文的结构组成,排除了机构选择的模糊性,能够形成对约定济南仲裁委员会的文义逻辑性及选择的唯一性。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2日,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签订《CT球管销售合同》,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最后仲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CT球管销售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为,“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最后仲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述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具体的仲裁事项,虽然在应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后括注了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但是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并非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在该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最后仲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内容看,双方明确选定了济南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案涉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此约定为或诉或裁的争议解决方式,应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