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3民初393号
原告: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1号楼16层16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绿斯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基匹欧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