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160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审起诉人***以***、征云建筑劳务(福建)有限公司、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工资款24500元及利息。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721民初386号民事裁定,对***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诉提供劳务的地点位于河南省新乡县,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1民初3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