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3财保49号
申请人:焦作市鑫达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丰收东路丰东钢材市场西南区A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鑫达胜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7796.1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7796.1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文 丽
书 记 员 谢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