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财保135号
申请人:***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世纪大道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87133511T。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3月17日生,住***,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8714582XT。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570********的银行存款和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6228********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