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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22民初123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获嘉县。 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征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57420元及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以未付工资574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份,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焦作市***新华小学综合教学楼及餐厅建设项目,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该项目中水电安装施工。原告于2017年12月份进场开始施工,之后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工程于2018年12月份全部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21年6月30日,被告***与原告就该项目所欠工资进行结算,向原告出具《支付协议》一份,载明未付工资为57420元并约定分期履行,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征信公司、***未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支付协议,原告以此证明欠工资。 被告征信公司、***未到庭,未对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组证据合同的甲方无代表人签字,加盖的印章内容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小学综合教学楼及餐厅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经济合同无效”,故该合同无法显示合同相对方是谁,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组证据是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支付协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新华小学相关工程中提供劳务。2021年6月30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支付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就***新华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中,***水电班组工程款余款57420元,分两次支付给***,第一笔将在7月11日之前支付2万元,余款7月底之前支付完毕。将按***提供的工资表通过银行代发。后被告***未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在签订支付协议后,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利息问题。原告***同被告***签订了支付协议,约定了支付期限,利息应当从2021年8月1日开始计算。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征信公司与其存在劳务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征信公司在发包工程时存在过错,故其请求被告征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5742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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