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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鑫波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425执保433号 申请人:克什***鑫波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81789758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经棚镇庆华村头地组。 法定代表人:李自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8714582XT,住所地河南焦作市中站区**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克什***鑫波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4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706××××7761账户在24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2、将担保人***作为担保的蒙D5××**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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