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82民初1663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8714582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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