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财保113号
申请人:河南开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959917828,住所地河南省安阳高新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东南角***苑12号楼1**1001号。
法定代理人:周现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政和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开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账户4109××××1202,保全金额为4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其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9月1日,濮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开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河南开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账户4109××××1202,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河南开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盛 昌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