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2681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谨***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道××号××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648769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
***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被告将光山县金地名都小区部分水、电、消防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2020年12月28日,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县金地名都小区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与原告结算,**、***向原告出具《金地名都结算清单》一份,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合计3894531.2元。期间,被告管理人员**已累计向原告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319万元,扣除卫生打扫费4531.2元,尚欠7000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并列上述诉求,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住所地是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道××号××大厦××。因此,***诉申请人一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建设工程所在地,该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故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