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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39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 被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四期。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合计2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