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39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
被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四期。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合计2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