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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7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四期。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109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