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448号
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四期。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2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32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32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