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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343号 申请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6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