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10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金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东富镇西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醴陵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阳三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玉瓷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林,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男,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第三人:***,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第三人:***,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与被告**、醴陵市金钢钢结构有限公司、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市**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00元,减半收取1545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 玥
书 记 员 张 维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