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卢浮宫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龙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81民初3848号 原告:湖南卢浮宫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龙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南卢浮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卢浮宫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卢浮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原告湖南卢浮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