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937号
原告:河南新悦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与**南路连邦大厦2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9D918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859764294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新悦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新悦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悦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