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2871号
原告:河南新悦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与**南路联邦大厦2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9D91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与铜山大道交叉口东南处天腾盛世二期22号楼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81579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新悦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悦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悦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新悦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