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746号之二
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17087242,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街道纬四路菏泽民康创业孵化基地513/514号。
法定代表人:靳华杰,总经理。
原告:山东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NQPU4C,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金鼎凤凰城A栋807室。
法定代表人:靳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铁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3U6A1D,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与上海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孙东,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吴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硕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746号之二
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17087242,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街道纬四路菏泽民康创业孵化基地513/514号。
法定代表人:靳华杰,总经理。
原告:山东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NQPU4C,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金鼎凤凰城A栋807室。
法定代表人:靳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铁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3U6A1D,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与上海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孙东,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原告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吴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