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8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高建立,男,1969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社区**村15号,
被执行人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街道纬四路菏泽民康创业孵化基地513、5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91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市伊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8168010000018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7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