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与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民终10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杨浦市政水务)因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