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817号
申请人: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横山村光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3459L28A。
法定代表人:林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韫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治市天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余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11599893326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天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天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以500万元为限。申请人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一份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长治市天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天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1年),具体如下:
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575********,冻结金额200万元;
开户行: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东支行,账号:5027********,冻结金额200万元;
开户行: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账号:5027********,冻结金额10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建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裕鹏
书 记 员 陈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