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122号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冷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娜娜,女,***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秀成。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中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现***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