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5748号之二 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451号座标2020商住小区6-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军,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0,695.01元),由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10,670.01元由本院退还至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玉苏普江·伊卜拉依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知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