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虹万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702号 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26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2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2.72元,减半收取6736.36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中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诉部分案件受理费6711.3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四川虹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