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675号 保全申请人: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苹。 被保全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亘基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轶君。 被保全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亘基混泥土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5010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渝0117执保5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22年11月24日。现因该案未审结,故保全申请人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上述存款。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保全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510017474660********的存款501002元。 二、继续冻结被保全人重庆亘基混泥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31000940192********的存款5010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