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791号
原告: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2700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家全,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76年0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418958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79元,减半收取6840元,由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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