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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4民初4372号 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乌鲁木齐垦区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