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绪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4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418958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绪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毕家洼小区43号楼2单元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TDMQ8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GEAA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绪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6民初8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