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杭州榕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1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杭州榕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榕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38519元(利息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785元。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榕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邮寄送达未能实现,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杭州榕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贴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有房产登记信息。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房产系租赁他人。因被执行人杭州榕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房产信息,且下落不明,故无法采取搜查措施;
4、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委托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福财智大厦3幢2308室实地调查反馈信息得知,被执行人杭州榕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搬离,不在该地址经营,实际经营地址无法查询得知;
5、因被执行人杭州榕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科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6、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