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开封市海华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民初5125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海华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豪德贸易广场东区9栋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8382962U(2-3)。
法定代表人张家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853254725。
法定代表人唐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市海华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海华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海华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海华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787.5元,诉讼保全费827元,由原告开封市海华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