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执保52号
申请人:***,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国良。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本院在执行***与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若羌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应收债权2,400,000元、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100,000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若羌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应收债权2,400,000元,***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100,000元,共计2,5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黄 飞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