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4财保49号



申请人:***,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国良。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若羌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应收债权2,400,000元、***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1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若羌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应收债权2,400,000元、***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奕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努日曼古丽·麦麦提敏